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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研发可获补助 最高300万元

2014年05月09日 10:51 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0
中央专项资金可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

  近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所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对此前“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两大类专项资金的整合,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

  为扶持中小企业研发,《办法》规定,专项基金将以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该《办法》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

  除了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还安排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部分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以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前述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办法》规定,引导基金退出后,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述《办法》规定,该项资金将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新《办法》出台后,原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将不复存在。年初,中央决定,将减少三分之一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此次《办法》正是为了落实上述财政改革的目标。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 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一半,解决了1.5亿人口的就业,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就业贡献巨大,但融资依然很难。今年以来,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出台鼓励措施,包括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从2014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就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该数字为每年低于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