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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上限提至10万元

2014年05月08日 15:25 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0
此前以6万元年为门槛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执行两年;此次减税时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底

  从2014年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10万元。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4月8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至2016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的企业,还需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方面的要求。对工业企业,要求从业人数低于100人、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对其他企业,要求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000万。

  同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微企业对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重要作用。财政部表示,将政策优惠范围从6万提高到10万,是因为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困难较大。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小微企业是就业创业的主要平台,吸纳就业的能力强、成本低,但抗风险能力弱,国家给予扶持十分必要。

  他表示,通过财税手段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多的是追求社会效益,“也是实现今年新增1000万就业目标的重要举措”。

  此前以6万元年为门槛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执行两年。当初设定的执行期限为四年,即从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税务总局统计显示,目前已有超过120万户小微企业申报享受该政策。而在更早之前,财政部曾两次出台类似政策,时间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

  根据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底,中国实有小微企业117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7%。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 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一半,解决了1.5亿人口的就业,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