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杜金富谈银行理财监管

2013年11月18日 10:48

  杜金富 银监会纪委书记

  张宇哲 温秀 财新记者

【对话背景】

  受益于利率市场化加速、金融脱媒渐趋深化,各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的放开,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子公司、保险五大机构都在涉足财富管理,开启了中国金融业互相渗透的时代,亦契合了中国金融转型的需要。

  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总规模近30万亿元,规模和广度,大大超越从前,其中银行理财规模最大,而银监会的政策更成为决定资管行业风向的掌舵者。

  来自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显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10万亿元,存续产品超过4万只,年化收益率近年亦稳定保持在4%左右,如2011年,平均年化收益率在3.8%—4%,2012年,年化加权平均收益率超过4.11%;2012年,近160家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为客户创造的收益比上年翻番,超过3000亿元(2011年,仅18家主要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就为客户创造了1751亿元的收益)。

  银行理财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争议和风险,特别是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俗称“8号文”)后。监管部门应对其如何引导和规范,如何看待其中的机会和风险,备受业内关注。

  近日,银监会负责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纪委书记杜金富接受了财新记者专访。杜金富2012年由央行调任银监会,他在此次专访中对于当下理财市场如何正本清源、应建立何种监管框架等一系列市场疑惑一一做出解读。下一步,银监会将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更好地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对话摘登】

投资者的误区

  财新记者:丰富多样的银行理财产品给国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投资选择,满足了不同层级客户的理财需求,但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也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应如何厘清?

  杜金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丰富多样,既有银行承诺本金保障的低风险的保本型产品,又有风险适中、收益稳定的非保本预期收益型产品,还有面向高净值客户及私人银行客户的风险相对较高的股权投资类产品;既有可以每天申赎的灵活期限产品,也有一个月、三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产品。投资范围涵盖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债权融资项目、股权投资、大宗商品、衍生产品、境外投资和另类投资等诸多领域。

  一般来说,理财产品,通常可以理解为能够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带有投资属性的金融产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指银行自主研发、设计和发行的理财产品,范围相对较小。然而,现实情况中,部分消费者或者媒体经常混淆了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甚至是银行人员违规代销行为(私售行为)三者之间的概念,并将银行代销的基金理财产品、券商集合计划、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甚至是私售行为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事件均归咎于银行理财产品。这种概念和界限的不清难免使公众对银行理财产品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声誉。

  财新记者:随着经济增长,居民财富的增长造就了中国财富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改变了以往“居民做存款,银行放贷款”的简单的社会资金运行模式。据统计,2012年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信托资产、保险资产、券商资管产品规模分别达到了3.53万亿元、7.47万亿元、7.35万亿元、1.89万亿元,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总额亦超过了1.6万亿元。面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崛起,银行理财的未来发展空间如何?

  杜金富:自2005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在中国获得了快速发展。近几年来,银行理财的流量和存量规模增长较快。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万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约55%。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还不太健全,客户更青睐于能够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资产保值产品,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恰恰满足了以上资金的避险需求,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40.4万亿元,单位存款余额为47.9万亿元。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储蓄金额最多的国家,居民储蓄率超过50%。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欧美等国的储蓄率远比我国低,特别是美国的储蓄率只有5%左右。美国家庭的总资产中有相当大的比重都是各类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共同基金、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托投资以及401(k)计划、企业年金、退休账户等各类员工福利和养老金计划等。

  然而,中国总体投资环境尚不成熟,适合普通居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选择余地不多。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改善了社会财富结构,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工具。

  财新记者: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人们理财意识迅速崛起,有了更高的财富保值要求和投资选择需求,这对商业银行的角色有何挑战?

  杜金富:首先,传统的存款贷款业务已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资产保值增值需求。面对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客户需求的新变化,商业银行必须转型发展,不能固守在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上。重要的对策应该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从满足客户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需求出发,积极开拓新业务,不断推出各种新的银行理财产品,通过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实现满足客户需求与服务实体经济相统一。显然,这对银行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最大挑战。过去,国内银行没有开展这一项业务,人才的培养需要从零开始。从目前情况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发展的“短板”,不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回应“影子银行”争议

  财新记者:关于“影子银行”,虽然中国的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杠杆不高、有监管,与国外的“影子银行”定义不同,但是在实际影响中,由于与正规金融彼此渗透,风险传导密切影响正规金融,因而被认为具有影子银行的实质。对此,你怎么看?

  杜金富:“影子银行”目前比较公认的定义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体系,此类业务或机构不被监管或少被监管,普遍存在期限转换、信用转换、流动性风险和高杠杆等风险特征。

  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结构来看,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前者在银行表内核算,投资者无需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非保本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表外核算,无论是一对一的投资项目还是组合运作,其杠杆程度都很低,不涉及货币创造。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一直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具备“影子银行”的特征属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整体上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在实务操作中,部分银行理财业务资产管理的属性被弱化,部分理财产品成为利率市场化的替代品,季末年末等时点理财产品收益波动尤为明显,与银行表内业务关系密切。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以上问题加强监管,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更好地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财新记者:金融业务是否支持实体经济,要看资金的最终流向,若资金没有最终流向实体企业而仅是在各金融机构间辗转腾挪,就形成了资金空转,容易产生金融泡沫。是否存在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产生资金空转的现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结构如何?

  杜金富: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方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确实起到了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不会过大制造或扩大金融泡沫。其中债券资产、非标准化债权项目、股权投资等都投向了实体经济,这部分资产大约占银行理财投资资产的75%左右;此外,还有一部分流动性较高的同业存款及未投资头寸,这部分资产占比约20%,这是银行要应对客户的赎回和到期兑付等,是正常流动性管理的需要,这些属于必须配置的资产;其余的包括衍生工具、QDII产品及另类投资等资产占比不到5%,比重很小。

  比如挂钩衍生工具的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中仅占1.6%左右,此类资产一般是结构性产品,本金用于存款或购买国债,再用存款或国债赚取的收益购买一个期权等衍生工具以获取较高回报,这类产品可以满足特定企业的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的需要。

  我们不能简单地断定金融衍生产品就不服务实体经济,关键在于判断金融衍生产品是否过多放大了金融投资的杠杆率,是否服务了企业的真正需求或者只是金融业的自我交易。

应对监管套利

  财新记者:当下,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子公司、保险五大机构都在进行财富管理,已经开启了中国财富管理的大资管时代,监管套利不可避免,监管部门如何看待此类现象?

  杜金富:首先,监管套利并非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特殊产物;其次,监管套利并不完全是负面的行为。

  某种程度上,监管套利有时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和监管体制约束,金融机构主动寻求创新发展模式的结果,是在当时已有的监管政策允许范围之内寻求创新发展空间的行为。

  比如,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稳步发展,市场上资金充裕,但银行由于受到严格管制发展缓慢。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传统的金融工具对投资者不再有吸引力,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方式难以为继,为寻求新的生机,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寻求出路,掀起了金融创新的浪潮。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美国货币市场基金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时的迅速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实质上是变相突破了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同时又反向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财新记者:如何看待监管套利对监管形成挑战?

  杜金富:监管部门要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作为监管者,应当坚持鼓励、引导和推动,注重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坚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在审批流程方面进行简化,更好地提高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对真正的金融创新活动要允许试错,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准确把握好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提高金融创新有效性。对于法律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明显处于良好金融创新界限之外的,必须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严格禁止,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各监管部门之间可以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共同提高监管有效性,保护良好的金融创新。

  财新记者:随着资管行业创新的不断推进,业务相互渗透,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也放大了金融投资与市场的风险,且各个金融领域在财富管理市场监管准入、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套利带来的潜在风险正在滋生。如何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

  杜金富:近年来,金融机构间合作日益增多,交叉性金融产品形式不断出现,规模发展迅速,这里面既有业务创新的因素,也有投资限制的政策性原因。为防范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藏匿、转移和传染的潜在危险,下一步将从政策层面考虑疏通投资渠道,缩短资金链条,做到信息透明化;对于将直接交易复杂化,故意拖长资金链从而隐藏风险的业务或产品,要严格控制并加以规范。

  财新记者:中国的银行理财业务整体看尚处于培育发展阶段,仍需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有哪些措施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杜金富:一是要加强行为监管,规范银行经营理财业务中的各种行为:加强对产品销售活动的行为监管,严格要求银行在产品销售中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三分离”原则开展理财业务,即:一是自营代客业务分离、前中后台业务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对理财业务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逐步进行规范;探索便民理财产品,适度降低理财门槛,确实从客户利益出发,更好地满足客户投资需求。

  二是要监测分析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做好对未来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的预判,研究起草相应的监管之策。

  三是完善理财业务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综合性、系统性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完善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理财业务监管体系。

  四是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普及理财知识,充分揭示风险。

  同时,在理财业务创新方面,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在政策层面加以适当引导,推动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使其为促进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挑战监管智慧

  财新记者:由于与国际同业存在历史沿革、发展阶段、制度基础、市场环境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国内银行理财具有独特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并无成熟的监管经验可借鉴,这也直接考验着监管智慧。面对理财市场的庞大需求,监管部门应如何应对?如何看待其中的机会和风险?

  杜金富:监管部门需要探索出一条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未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的监管道路。监管部门要主动引领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转型,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在以下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首先,监管部门要因势利导指引银行业务转型,尽快从以资本消耗型为主的业务模式转型为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为主,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引导银行从过去单一的存贷款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多样性金融产品的供给者和创造者,成为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参与者。

  为此,监管部门将从监管指标、监管方向、监管措施等多方面鼓励、引导、推动银行经营转型。

  其次,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做好开展理财业务的各项基础工作。

  银行理财是全新的业务体系,在利益主体、盈利模式、产品发行、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和处置、信息披露等方面与银行传统业务具有本质区别,商业银行必须具备合格和完善的制度、机构、人员、信息系统等理财业务的软硬件,具体而言,需要搭建前、中、后台分离的业务流程,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团队,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开发独立专业的IT系统,建设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配备素质过硬的专职人员。

  再次,监管部门还要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培养“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氛围。从现实情况看,很多投资者都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作无风险产品,银行存款的替代品,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银行也难以摆脱“刚性兑付”。

  由此可见,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一是,希望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力支持,对理财产品的业务本质进行更加客观公正的报道,在舆论上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二是,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时细致全面地向投资者揭示产品的性质和风险,使投资者形成合理的投资预期;三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银行要对理财产品的发行、投向、重大事项、收益分配兑付等内容进行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四是,保护投资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银行要提供丰富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供投资者自由选择,同时产品和服务还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确保投资者获取与其风险承担相适应的收益;五是保护投资者的损害赔偿权,在银行违规或违约进行理财投资运作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监督银行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赔偿,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最后,监管部门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切实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原则。

  对于理财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监管需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否则会遏制创新业务的健康开展。但是,必须坚守风险底线,将理财产品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限制在能管理、可承受的范围内,绝不能容忍理财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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