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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

2013年06月07日 09:49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影子银行因其扮演的角色而备受各方关注。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纷纷研究如何对其加强监管,以趋利避害、规范发展。

  什么是“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又称“影子金融体系”或“影子银行系统”。由于提出时间较短和划分标准不同,目前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仍未形成普遍共识。金融稳定委员会(简称FSB)在2012年11月发布的报告中将影子银行描述为“‘在银行体系以外从事信用中介的机构和行为’或简称为非银行信用中介”。

  一般认为,影子银行始于美国,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以补充信贷为目的的初步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带动下的迅速发展阶段和金融一体化条件下的全球化阶段。21世纪以来,各国影子银行体系不断膨胀,有些地区影子银行的资产占比、交易规模和系统重要性程度急剧提高,甚至超越了传统银行。

  FSB《2012年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末,影子银行全球规模达到67万亿美元,约占整个金融系统规模的25%。其中,美国规模最大(23万亿美元),欧元区次之(22万亿美元),英国第三(9万亿美元)。但近年来,美国占比呈下降趋势,而欧元区和英国的比重则在上升。

  加强监管成为国际普遍做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的,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一定的积极作用。综合来看,影子银行得以持续快速发展,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实体经济对金融业的需求多元化和复杂化,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二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机构监管套利动机,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途径。三是金融管制法律放松和监管缺位,使影子银行的发展摆脱了束缚。

  同时,影子银行的发展也具有较高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等。因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对影子银行问题高度关注,开始转变监管理念,加大监管力度,并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

  例如,美国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引入“沃尔克规则”等,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维护金融稳定。FSB则受二十国集团(简称G20)委托,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各国不同形态的影子银行予以梳理和确认,并通过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BCBS)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简称IOSCO)的分工合作,研究如何将影子银行体系合理纳入监管视野。目前,FSB已完成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在广泛征询意见后,正式监管建议将于2013年9月发布。

  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及监管

  在我国,由于资产证券化还在起步,金融衍生品市场欠发达,影子银行不同于西方叠加型金融衍生的虚拟信用扩张,而主要表现为理财产品、民间借贷、同业代付、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形式,资金和信用大都依托于银行,资金投向大多是实体项目。迄今,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及统计口径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也没有权威的官方统计。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已成为弥补实体经济融资缺口的重要渠道,但其中也隐含巨大风险。一是资金回报要求过高,超出资金使用者的实际负担能力。二是资金使用不匹配,特别是期限不匹配现象较为普遍,现金流稳定性差。三是风险防范和保护机制不足。一旦事后补救不力,容易导致风险扩散。四是影子银行的风险具有较高的传染性。

  虽然当前社会整体流动性状况尚好,影子银行的上述风险因素尚未集中触发,但随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不堪负荷而面临违约的可能性增加,或将波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而影响金融系统稳定。因此,对于我国的影子银行,可通过区别对待、疏堵结合的方式,达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目的。同时,密切监测影子银行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作者为中国银行 韩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