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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克规则

2013年06月07日 09:45
  

  沃尔克规则是美国于2010年7月实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美国乃至全球银行业和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规则内容

  鉴于在次贷危机中,银行自营交易给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系统性风险,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在担任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期间,提出了一系列提议,禁止银行从事投机性交易活动,这些建议被统称为“沃尔克规则”。该规则类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规定。

  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各国出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进入70—80年代,发达国家经济陷入滞胀,人们开始反思过度管制、经济活力不足的问题,金融自由化的呼声日益高涨。英国、日本和美国先后分别以1986年《金融服务法》、1992年《金融制度改革法》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开始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沃尔克规则有意回到1999年以前的分业经营时代,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活动加以拆分。最初的方案规定得很严格,但在金融业的游说压力之下,国会放宽了沃尔克规则的部分限制,并于2010年作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一部分获得通过。

  正式通过的沃尔克规则规定:银行最多可将一级资本的3%投资于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银行不得从事自营交易,但可从事做市交易和对冲交易,此外银行也可继续交易美国机构债券和市政债券。银行可保留利率掉期、汇率掉期等衍生品业务,但需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业务分拆到附属公司。

  可能的影响

  第一,可能限制美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的竞争力,影响美国银行业收入。据标准普尔估计,宽松版或严格版的沃尔克规则将使美国大银行年收入分别减少约20亿美元或100亿美元,而银行可能将增加的合规成本转移至消费者。为了适应新的规则,各大银行已开始改变经营策略,更新技术和合规平台,例如沃尔克规则规定银行持有私募基金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3%,这一规定促使部分银行退出了并购投资的业务。

  第二,对在美国的外资银行经营活动带来影响。规则禁止外资银行的分行、代理行或子行从事自营交易,禁止给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保荐或投资,但有两个例外:第一,按《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个外国银行实体不受按照美国法律组建的银行机构控制(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外国银行在全球的经营一半以上是银行业务,且在美国的业务不超过其全球业务的一半,则该外国银行可以在美国境外独自进行自营交易;第二,该银行实体可向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或其他所有权收购作保荐,条件是这类权益不向美国居民提供或出售。

  第三,对全球债券市场流动性造成影响。由于美国银行在欧洲主权债券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限制美国银行自营交易可能影响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给欧元区债券市场造成冲击。

  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中国的法律框架、监管体制与美国不尽相同,但是《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及沃尔克规则的理念和精神,特别是关于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内容,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但银行在从事资本市场交易特别是自营交易时,一定要审慎,且须受到严格监管。出于满足客户需求、风险管理的目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度开展证券化、证券交易业务,但不能偏离商业银行的主业。若过度从事证券自营交易,占用过多资本金,就可能影响主体业务的开展。

  在监管方面,投资交易业务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需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以避免存款人损失,才能在发挥综合经营优越性的同时,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此外,混业经营可能导致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之间更快速传播,这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能力预先识别和监控系统性风险。(作者为中国银行 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