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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3年05月01日 19:31
  

  在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指对顾客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正当权益的保护。金融服务消费有别于普通商品消费,产品比较复杂且牵涉金额较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受到重视,一些国家开始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美国在危机中暴露了多个消费者保护问题。部分金融机构蓄意将房贷、信用卡等金融服务设计成容易造成混淆并增加消费者成本的产品。这些具有误导性的金融产品危害了消费者利益。

  金融消费有以下特点:1)金融消费较一般商品消费复杂,消费者容易购买并不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2)金融产品条款往往不易理解,导致某些消费者缺乏对自身权益、责任的认识;3)金融消费涉及金额较大,若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对待,难免蒙受损失。在金融监管及相关教育普及不足时,缺乏经验的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监管有必要从管制及教育入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措施必须能够保护以下消费者权利:1)选择自由权:消费者应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强制,自行选择金融消费;2)信息获知权:金融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清晰说明产品相关信息;3)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双方均应遵守金融契约,不得规避义务;4)保密权:金融消费者的资产不应被外泄或侵犯;5)索偿权: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赔偿或申请法律援助。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模式

  为解决以上问题,金融危机后欧美各国均加强消费者保护,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为美国联邦政府下的独立机构。

  英国在2010年4月决定建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目的是保护及增强公众对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加拿大是最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家之一,早在2001年就建立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事务处(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作为联邦政府下的独立机构,致力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及进行消费者教育。

  应该看到,消费者保护措施并没有单一标准,目前全球消费者保护体制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专门监管模式,设立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构;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各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业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三是统一监管模式,即不区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统一由一个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管。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

  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建议应遵守以下10项原则:1)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是法律及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有效的法律及监管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及制裁金融诈骗;2)应建立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机构,并确保监督机构有执法权力;3)所有金融消费者都应该受到公平、平等对待;4)金融服务供应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利益、风险、条款内容等重要信息;5)应大力推广消费者教育;6)金融服务供应商应从消费者的最佳利益出发;7)消费者保护机制应有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存款、储蓄及其他金融资产;8)消费者数据及隐私应被严格保密;9)应建立独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及赔偿机制;10)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应大力促进金融服务业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消费者有责任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还款能力等因素。因此,消费者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金融消费存在各种风险,只要银行没有涉及违规销售或诈骗等行为,消费者就需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不能无理要求赔偿。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机构的利益并不互相排斥。金融消费者受到保护,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及信任,从而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启 示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监会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共同推进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

  中国“一行三会”均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需要重视以下三点:首先,要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工作,如果各部门间的标准不统一,就难以解决牵涉到跨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其次,要抓紧拟定出台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以加深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了解,并增强其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中国银行 卓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