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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高管薪酬

2013年05月01日 19:30
  

  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被广为诟病。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高管在政府救助、公司裁员、股价下跌的背景下仍然享受高薪,引发政府和公众的严重不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在设计上不合理,导致过度冒险、过度创新行为,也被各界认为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

  危机凸显“金融高管薪酬”问题

  薪酬一般包括固定薪酬、年度奖金、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方案、养老金以及其他福利津贴。其中,固定薪酬属于保障性收入,年度奖金为主要的短期激励措施,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长期激励方案等构成了主要的长期激励措施。危机背景下,金融高管薪酬过高凸显社会不公,并引发社会政治问题,因此被推到风口浪尖。

  金融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过于偏重奖励当前短期业绩,促使高管过度承担风险,进行过度投机。二是由于长期激励以股权为主要载体,因此鼓励高管以市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过于注重股东利益而忽视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威胁。三是薪酬机制难以保证风险和收益相匹配。高管可以因资产浮盈而获得奖金,但不能因为浮亏而被追回之前的奖励。

  金融高管薪酬问题引发的改革

  金融高管薪酬问题引起股东、监管等方面的不满,推动了一系列纠正措施的出台。2008年,瑞银集团宣布改革高管薪酬制度,规定董事长今后只领取固定薪酬和一定数额的银行股份,不再领取其他奖金。当年高管放弃所有奖金。欧美多家大型投行也都采取了类似措施。2009年,奥巴马签署了“限薪令”,随后高盛等8家金融机构CEO在美国国会就高管薪酬等问题接受听证。2012年花旗股东大会直接否决了CEO的薪酬方案。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欧美很多金融机构在发放薪酬的同时仍处于政府救助之下,因此纳税人的权利被怀疑受到严重损害,对金融高管薪酬的相关立法也加快了节奏。2009年4月2日,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简称FSF)发布了《FSF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标志着金融机构薪酬监管的深化。英国金融服务局(简称FSA)于2009年8月11日正式公布《薪酬准则》,成为全球首家正式以法律形式“下刀”的国家监管机构。美国2010年6月由美联储等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薪酬激励指引》最终版本。德国、法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稳定理事会(简称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BCBS)等国际监管组织在全球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

  总体看,监管层限制金融高管薪酬的努力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须对薪酬制度的制定和运行负责;第二是薪酬设计方面,要求薪酬与风险相匹配;第三是管理方面,明确风险、内控部门的责任;第四是监督方面,鼓励利益相关者有效监督和积极参与。

  对我国的启示

  结合危机前后国外同业高管薪酬体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我们主要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金融机构薪酬监管的力度。从欧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对薪酬水平和结构的监管。前者主要体现为限薪,后者则主要通过相关立法。

  第二,要调整薪酬与绩效的挂钩机制。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不合理之处,需要修正过去薪酬激励制度偏重短期绩效的弊端,强化高管薪酬与金融机构长期利益的联系,并加强对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第三,要提高薪酬与风险的匹配程度。高管薪酬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同时还可借鉴国外同行的经验,根据风险类型和暴露时间分阶段支付薪酬,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和薪酬追回机制。

  第四,要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一方面要规范薪酬管理制度,有效发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高管薪酬的审查和监督职能,建立有效的薪酬决策、落实和后评价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努力完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细化披露内容,接受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国银行 王蕾 周尧 侯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