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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

2013年03月31日 17:55
   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和Ⅲ,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全球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监管框架》及《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管的国际框架》,明确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底达标。这是自1988年出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来的第三版,简称“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的由来

  巴塞尔协议Ⅲ是从1988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不断完善演进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银行业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引起广泛关注。国际上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并发布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指导文件。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按监管标准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针对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如风险权重简单、计量标准“一刀切”、未包括其他风险等问题,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多年修改、补充和完善,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协议Ⅱ),核心内容包括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要求实施包括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内部模型计量各类风险,并强调基于全面风险评估进行资本管理。巴塞尔协议Ⅱ出台后,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相继接受并实施。不过,实施中也暴露出资本定义较宽松、表外风险约束不力、忽视资本监管亲周期性等问题。针对这些不足,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合格资本定义,明确普通股作为核心资本应占主导地位;二是扩大资本覆盖风险面,增加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再证券化资产风险等风险的资本覆盖;三是新增留存超额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四是建立杠杆率标准,增强对银行表内外资产总规模的资本约束;五是增设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融资比率两项监管指标;六是要求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建立薪酬管理机制。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特点有:一是继承和丰富了巴塞尔协议Ⅰ和Ⅱ的核心资本监管准则,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要求银行应基于风险量化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二是明确多层次资本监管,合格资本标准更高,要求完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建立资本补充机制,持续保持资本充足。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兼顾,既要管好银行业务风险,又要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冲击,开展压力测试,有效应对经济周期波动。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影响

  一是抬高银行经营成本。在更严格资本定义下,强调普通股占主导地位,提高资本数量要求,银行将要承受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资本成本将明显提高。

  二是促使银行改进管理。风险量化促进银行资本管理精细化,促使银行加强风险治理,加强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工具、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短期内国际银行业要补充资本,资金供给会减少,进而影响实体经济增长;但长期看,将有利于银行及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全球经济持续平稳增长。

  巴塞尔协议Ⅲ的前景

  巴塞尔资本协议自诞生之日起,围绕其缺点和不足的争议就不断。这既增加了协议推广难度,也增加了全球金融改革难度。美国、欧盟监管当局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宣布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意在给美欧银行业更长的“缓冲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俗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和Ⅲ,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更严格的风险监管框架有利于中国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促进中国经济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作者为中国银行张守川、徐振东)

  来源:人民日报 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