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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伦敦鲸”事件

2013年03月21日 08:51
   此事件引发市场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深入思考,并将对银行业监管和风险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2012年5月,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一名绰号为“伦敦鲸”(the London whale)的交易员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出现数十亿美元的巨额亏损,震惊全球金融界。此事件引发市场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深入思考,并将对银行业监管和风险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什么是“伦敦鲸”事件

  “伦敦鲸”事件发生在2012年春季,因一名叫布鲁诺•伊克西尔(Bruno Iksil)的交易员引发。

  伊克西尔任职于摩根大通位于伦敦的首席投资室(Chief Investment Office,简称CIO)。市场普遍推测,2012年初,该交易员进行了大量不同期限品种的信用衍生品合约买卖交易,甚至参与了和多家对冲基金的对赌,押注企业信用环境未来将有所改善。2012年4月份以后,受欧债危机演变和全球经济复苏不佳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市场信用环境恶化,企业违约风险攀升,首席投资室的交易策略失败,在短短六周时间内交易亏损达到20亿美元,且亏损金额仍在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6月底,交易损失已急剧上升至58亿美元。

  产生的原因

  摩根大通首席投资室原本主要负责对冲银行总体结构性利率、汇率和信用风险,但在盈利驱使下,近年来经营策略越来越激进,违背了风险对冲的实质,逐渐涉猎于衍生品、结构化信用产品和股票等自营交易领域,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甚至接近其投资银行部门,最终引发“伦敦鲸”事件。

  一是缺少有效风险管控约束机制。首席投资室由于此前良好的盈利记录,在摩根大通内部拥有很大话语权,银行对其交易风险重视不足,未能对风险对冲有效性实施独立评估和管理,甚至存在故意隐瞒真实风险状况、欺骗投资者嫌疑。

  二是未能充分考虑风险计量模型局限性。摩根大通的风险管理体系过度依赖风险价值(VAR)指标,而该指标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恶化所带来的集中度、市场流动性和资产相关性等风险因素影响,无法计量在市场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是低估交易规模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据推测,首席投资室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约占该产品市场份额的2/3,这意味着交易组合对市场波动非常敏感,市场价格微小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且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平盘。

  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摩根大通一直被视为行业内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成功典范,“伦敦鲸”事件给其带来较大冲击,包括高层人事更迭、信用评级下调和股价下挫等,市场信心受到打击,引起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监管机构提出了更加精细和严格的监管要求:

  一是严格自营交易监管。美国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旨在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但鉴于国际大型银行一直认为该规则的生效实施将降低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成本,会给银行经营、风险管理和对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美联储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给予了华尔街银行两年宽限期,暂时化解了大型银行的担忧。但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监管部门需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标准来保护纳税人和投资者,进一步坚定了监管机构未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施沃尔克规则的决心。

  二是引入预期损失等风险指标。针对风险价值(VAR)指标缺陷,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引入预期损失(Expected Shortfall,简称ES)等其他风险指标,以更加准确地捕捉银行在小概率但潜在危害大的事件中所面临的风险,并在风险计量模型中考虑集中度和市场流动性等风险因素。

  三是审慎评估风险对冲有效性。对冲交易策略需要在正常和压力两种市场环境下进行有效性确认。巴塞尔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如何对交易对冲有效性进行更加审慎的评估,以及如何防范风险计量模型高估交易对冲有效性的风险。

  对中国金融业的启示

  我国金融机构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内生机制建设,深化风险管理的严密性、完备性和适应性。

  一是风险治理架构的“严密性”。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实现风险对冲职能和主动经营风险的职能有效分离,风险对冲的有效性需要进行独立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风险管理手段的“完备性”。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和丰富风险计量手段和方法,弥补现行风险计量模型和方法的局限性,增强风险量化和管理能力。

  三是国际监管环境的“适应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机制,及时研判监管要求变化及影响,理解自营业务与套期保值业务等监管规则的差异性,积极防范合规风险,提高应对复杂国际监管环境的能力。(中国银行 黄党贵 鲁征 王玉婷)

  来源:人民日报